[部分發生] 法規時效:本頁依據 2026 年 5 月臺灣現行法。2024 年起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》施行為最重要的變動。重大法規變動時更新;如涉急迫事項建議電洽各縣市衛生局確認最新規定。
醫療糾紛處理
處理優先順序
- 先與醫師 / 診所溝通(多數可協商解決)
- 不滿意 → 地方政府衛生局「醫療爭議調解會」(2024 醫預法後強制調解前置)
- 嚴重 → 醫療糾紛訴訟(民事 + 刑事)
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》(醫預法)· 2024-01-01 施行 [部分發生]
這是 2024 後最重要的法規變動,影響所有醫療糾紛處理流程:
- §6 強制調解前置:民事訴訟前必須先經調解(除非調解失敗 / 雙方拒絕)。直接告法院不受理
- §14 關懷小組:醫療機構發生爭議須主動關懷說明、提供解釋
- §24 醫療事故救濟基金:嚴重事故可申請(不需證明醫師有過失)
- 醫療爭議調解會(原「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」)仍設於地方政府衛生局,但程序與救濟管道更完整
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(醫審會)
- 醫療法 §98 設置、負責醫療爭議鑑定(訴訟前 / 中的專家鑑定機關)
- 鑑定報告為法院判決重要依據
醫療爭議調解(2024 後現行版)
- 各縣市衛生局設「醫療爭議調解會」
- 免費 + 不公開
- 強制前置(民事訴訟前必須先試)
- 時間 3–6 個月
- 雙方同意後有強制力(等同法院判決)
訴訟
- 民事:求償醫療費 + 損害賠償
- 刑事:醫師業務過失傷害
- 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(不是「結果不滿意」就能告)
- 律師諮詢、保留所有證據
- 必須先經調解(醫預法 §6)— 自 2024 起
退費機制
法律規範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:
- §17 定型化契約 30 天審閱期:簽約前有 30 天可帶回研讀,簽約當下硬塞單據是違法
- §19 通訊交易 7 天鑑賞期:注意——醫療服務通常不適用鑑賞期(醫療法主管解釋),但美容醫學包套契約仍受定型化契約規範
- 未開始的療程:可全額退費(但診所可能收行政費)
- 療程已開始:依使用次數比例退費
- 包套未完成:剩餘部分按比例退
衛福部 / 公平會「美容醫學業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[部分發生]
衛福部與公平會多次公告美容醫學包套契約應記載事項——是退費爭議的核心依據:
- 必須載明:療程內容、總費用、退費方式、終止契約權利
- 違反或缺漏者,消費者得拒絕履約 / 主張退費
- 簽約前可向診所索取對照「應記載事項清單」、缺漏為違規證據
實際操作
- 簽約時看清楚退費條款
- 「保證金不退」「逾期作廢」常見爭議
- 包套不要簽超過 6 個月(市場變動快)
申訴管道
- 衛生局:醫療糾紛、廣告違規
- 消費者保護官:契約糾紛、退費
- 公平交易委員會:誇大不實廣告
- 法務部消費者保護處:1950 專線
醫美廣告法規
違法廣告類型
依《醫療法》§84–87 與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§10、§24:
- §84:非醫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——對應「美容師打雷射 / 注射」紅旗(最重罰 6 萬以下 + 刑責 5 年以下)
- §85:醫療廣告內容限制(不得使用「保證 100% 見效」「永久」等誇大用語)
- §86:醫療廣告方式限制(須經衛生局核可)
- §87:「視為廣告」條款(即使包裝為「衛教」「個案分享」,符合特定條件仍構成廣告)
- [已翻案] 使用「最」「第一」(除非有客觀依據)
- [已翻案] 網紅、KOL 業配未標示
- [已翻案] 比較不同診所優劣
- [已翻案] 療程贈品 / 抽獎吸引就診(醫療法明文禁止)
- [已翻案] 未經審查的廣告(醫療廣告須衛生局審查)
看到違法廣告
- 截圖保留證據
- 向縣市衛生局檢舉
- 案件查證後可處罰鍰(具體金額視條文與情節,請查詢衛福部公告)
化粧品 vs 醫療器材 vs 藥品 三級分類
讀者最常混淆的法規分類——宣稱範圍直接由分類決定:
| 類別 | 主管法規 | 宣稱範圍 |
|---|---|---|
| 化粧品 |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2023 修正) | 「清潔、保護、修飾」用語;不得宣稱療效(如「治療痘痘」「治療肝斑」) |
| 醫療器材 | 醫療器材管理法(2021 施行) | 依風險分 1–3 級;雷射、電波、HIFU 均為醫療器材;廣告須衛生局核可 |
| 藥品 | 藥事法 | 處方藥不得對一般大眾廣告;A 酸、Minoxidil、Finasteride 均為藥品 |
→ 看到「化粧品宣稱治療肝斑 / 消除皺紋」即為違規;保養品只能講「改善膚況、保濕、提亮」。
簽約注意事項
必看條款
- 療程確切內容:機型、發數、劑量、用藥
- 總費用 + 是否有額外費用
- 修復期 / 副作用 是否書面告知
- 退費條款
- 保固 / 補打規範
- 負責醫師姓名(不能寫「本院醫師」籠統字樣)
不要簽
- 沒有醫師簽名的同意書
- 未拆封原廠就先付款
- 「保證」「永久」字樣
- 強迫包套銷售
- 拒絕給副本
個人資料保護
你的權利
- 要求查看療程紀錄(衛福部要求 7 年保存)
- 要求複製照片紀錄
- 要求修改 / 刪除個資(治療結束後)
診所義務
- 個資加密儲存
- 不得未經同意公開
- 「治療前後照」分享至社群必須先取得書面同意
緊急聯絡
| 類別 | 管道 |
|---|---|
| 醫療糾紛調解 | 各縣市衛生局 |
| 消費者保護 | 1950 專線 |
| 消保官 | 各縣市政府 |
| 醫療糾紛訴訟 | 律師(民事 / 刑事並行) |
| 廣告違規檢舉 | 縣市衛生局 |
| 緊急醫療事故 | 119(急診) |